按照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所有不動產都要統一到一個部門登記。不動產登記對象包括:1、集體土地所有權,2、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水塔、橋梁、隧道、紀念碑等)所有權,3、森林、林木所有權,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5、建設用地(工業、商業、城市住宅、交通、水域等)使用權,6、農民宅基地使用權,7、海域使用權,8、土地、房屋抵押權,9、地役權,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