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可在滑坡前緣隨意開挖坡腳
在滑坡體上修房、筑路、場地整平、挖砂采石和取土等活動中,不能隨意開挖滑坡體坡腳。如果必須開挖且挖方規模較大時,應事先由相關專業部門制定開挖施工方案,并經過專業技術論證和主管部門批準,方能開挖。坡腳開挖后,應根據施工方案和開挖后的實際情況對邊坡進行及時支擋。
(2)不得隨意在滑坡后緣堆棄土石
對巖土工程活動中形成的廢石、廢土,不能隨意順坡堆放,特別是不能堆砌在鄉鎮上方的斜坡地段。在滑坡后部隨意排放渣石棄土,會使滑坡穩定性明顯降低,危及下方居民安全。當廢棄土石量較大時,必須設置專門的棄土場。可在整地、造田、修路等需要填土的工程中加以充分利用。
(3)管理好引排水溝渠和蓄水池塘、蓄水塔
在滑坡上部盡量不布置引水系統,避免渠道、管道水滲漏引發山坡失穩。生產、生活廢水排放系統要保證安全、有效,避免堵塞溝渠、污水滲漏和沖蝕或滲入滑坡體。若設置渠道、管道引水系統,必須做好防滲措施,并加強監測。
山坡低凹處降雨形成的積水應及時排干,否則,當坡體變形時極易引發池塘拉裂,導致地表水入滲滑坡體內,加劇變形破壞。
(4)注意控制滑坡體上的建筑密度
古老滑坡體在自然狀態下具有一定的地質安全容量,隨意的擴大建筑規模,將可能超過古滑坡有限的載重量,導致穩定性的降低,引發局部甚至整體的滑動,造成嚴重的損失。在滑坡體上規劃新村鎮時,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程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程序,請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進行專門的地質工作,并報請政府部門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