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規定,被征地農民看到征收土地公告后,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土地權屬證書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的,還應當持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承包經營合同的副本辦理征地補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