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民;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并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同時,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經批準的征地事項,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在被征地所在村、組予以公告。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建設單位應將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及建設用地批準書等在施工場地懸掛。同時該意見又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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