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取消市、縣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審批權。
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的權限是:
(1)征用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因此規定征用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準。
(2)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土地的權限是:
(1)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頃。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