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土地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條例對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調查的組織保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同時,為了加強領導和協調,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成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組織和領導土地調查工作。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中,依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國務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
二是,明確調查的專業隊伍要求。條例規定,需要面向社會選擇專業調查隊伍承擔的土地調查任務,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組織實施;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土地調查相關的資質和工作業績、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等四項條件。
三是,明確調查的人員要求。條例規定,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具有執行調查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并接受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四是,明確接受調查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條例規定,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土地調查人員的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