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如下: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 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的;(2)非法 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 (4)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的;(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 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20畝以上的;(3 )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40畝以上的;(4)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5)非法轉讓、 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后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