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聽證程序僅適用于行政機關作出責令 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違法案 件都要經過聽證程序。關于土地行政處罰的聽證范圍,至今有權機關尚未作出明確界定。有 條件的地方,在處罰土地違法案件時,應盡可能地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