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將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等級、價值等情況,記錄于專門的簿冊,并據此頒發土地權屬證書的一種制度,已經進行登記的土地,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用途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土地登記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這有兩層意思,一是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持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權屬證書請求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給予保護;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