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依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