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
2、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3、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
4、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
5、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但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除外。